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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规征民意,拟提升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效能 当前速看

2023-04-11 15:52:23 来源:爱济南新闻客户端

近日,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济南市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征求意见稿》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同联动工作。

根据《征求意见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对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并对审批行为和审批结果依法承担责任;负责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审批环节优化、行政审批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健全完善“一窗受理”工作机制,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坚持“一件事”思维,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全面推行行政审批集成服务;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清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相关信息;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相关资料图)

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对已划转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并对监管行为和监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依法对未划转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制定和解读本行业领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总量控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征求意见稿》提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职责边界。职责边界划分未明确的,由监督管理部门继续实施相关职责。双方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提请机构编制部门协调,按程序报批。

《征求意见稿》提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及行政审批职责或影响行政审批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标准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标准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函告对方部门,并协商确定具体执行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需要依据行业总体规划、总量控制等特殊标准要求进行审查,或技术标准、人员资质要求较高的现场勘验、技术审查、专家论证、检验检测、听证等,需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或委托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依据职责出具相关意见。

对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审批情况以及相关政策等存在疑问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函询方式进行沟通,受询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自收到函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回复。

《征求意见稿》提出,审管智库共享,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共享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机构、行业领域专家库等智库资源,并协助行政审批部门建立相关智库。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与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审管信息互通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实行“推送即认领”制度。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信息实时推送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即时接收行政审批信息,并启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程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可能对行政审批产生影响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同步推送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即时接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监督管理部门。

在告知承诺办理与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实施告知承诺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开展“批后核查”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监管中对市场主体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确因承诺情况不属实需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作为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的依据。对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将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信息、履行承诺情况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纳入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档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信用信息进行差异化监管,并将监管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纳入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档案。

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交由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沟通,并于三个工作日内移送综合执法部门。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督查考核,将审管联动工作列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济南日报 记者: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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